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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上了公共厕所不交钱,管理员讨钱不成起纠纷。为了五毛钱,一个要赔五千五,一个自负一千多。 原告刘某在华天路公厕进行日常的管理维护及收费管理工作。去年9月,被告游某驾驶的士车靠边停在华天路公厕旁,下车上完厕所后正准备发动车子要走时,原告刘某上前找被告要求交上公厕费用0.5元,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游某下车后就对原告刘某拳打脚踢。原告受伤后,在中医伤科医院门诊、住院治疗9天,花去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共计4631.47元。原、被告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被告游某因拒交上公厕费用与原告发生争吵并将其致伤,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对此被告游某应承担纠纷的主要责任;因华天路公厕原不向社会公众收取费用,原告虽然自去年8月底开始在该公厕负责日常的管理维护及收费管理工作,但未向社会公众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原告的处置方式不当,对酿成本案纠纷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对此,原告应承担本案纠纷的次要责任。因被告游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近日,天元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并判决被告游某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损失的80%计5500多元,原告刘某损失的20%由他自己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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