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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新闻背后》
作者:晓布    新闻来源:株洲新闻频道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8               【字体:

播出时间:2007年4月18日 星期三 下午5:00——5:30 

主持:李佳

组稿:舜舜

嘉宾:市法律援助中心     主任   刘新华

本期话题:物权法出台给我们带来什么?

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新华

欢迎收听《新闻背后》,《物权法》一部与13亿中国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法,一部从起草到表决通过花了13年的法;今年两会期间以高票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一时间成为了大家谈论的焦点;那么《物权法》出台给我们带来了什么?今天的节目中,我们请来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新华。欢迎你!

1、  刘主任:请您为我们的听众解读一下物权法。我们想了解一下,《物权法》究竟是一部怎样的法律?

2、  物权法在哪些方面做了规定?(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法律)

3、  那么当居民私有财产受到侵犯怎样保护?

4、  房屋拆迁户主怎样维权?

5、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如何分配?房屋用地使用权满怎么办?

6、  捡到失物不退还这种行为《物权法》有无涉及?

7、  除了以上这些方面,物权法还涉及哪些方面?(不动资产费用怎么收取?农村宅基地购置等)

8、  案例阐述:案例一:家住某小区的陈先生不久前开车回家时,小区内的一名保安就上前询问要不要购买小区车位或者车库,这名保安所说的小区车位,是在陈先生所住小区内两栋楼之间的路面上划出来的一块区域,对于这块区域内一个车位的价钱,小区内物业公司开出的价格是800元一年。保安称:小区内不管车库还是地面车位,目前都已经快被卖完了,如果陈先生再不购买,到时将没有地方停车。陈先生也看到,在所谓的“地面车位”区域内的车位,已经有很多都被写上了车牌号,大部分车位都有了买主。但陈先生并没有动心,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新规: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律师支招:现在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大多是开发商通过出售、出租或者赠送等方式让业主使用。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律师指出:按照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所以,对于一些开发商、物业公司急于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出售小区公共车位的现象,蒋波律师认为,由于《物权法》相关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具体如何操作并没有确定,所以欲购者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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