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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我市医生执业状况
作者:晓布    新闻来源:株洲新闻频道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8               【字体:

时间: 8月15日(星期三) 17:00——17:30

嘉宾:市卫生执法监督处综合医疗执业监督科科长  张冬玉

主题:反思我市医生执业状况

主持人:李佳

组稿人:刘小庆

市卫生执法监督处综合医疗执业监督科科长冬玉做客新闻背后

 大家好,我是李佳。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执业状况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日前,市卫生局组织是市医疗专家以及市卫生执法监督处对我市26家市卫生局发证的二级医院进行了2007年年度校验检查。这次抽查了463人,其中就有95人没有法定的执业医师资格。也就是说我市的医生执业状况还是不容乐观的。今天做客《新闻背后》的是来自市卫生执法监督处的综合医疗执业监督科科长张冬玉。让她来聊聊这次检查的情况,聊聊咱们株洲的整体医生执业状况。

 

采访提纲:

1、  请问作为一名医生、一家合法的医疗机构首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医院里的一般医生和自己开诊所的个体医生具有的资质是一样的吗?

2、  日前,市卫生局组织是市医疗专家以及市卫生执法监督处对我市26家市卫生局发证的二级医院进行了2007年年度校验检查。检查中发现主要是存在哪些问题?(无法定执业资格独立开展医疗执业活动;执业类别执业与岗位不相符等)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问题?对于这些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我们是怎么处理的?

3、  这次检查中出现的问题代表了株洲市整体的医生执业状况吗?会不会还有其他的问题是我们所没看到的。你象那些偏远农村的乡村医疗诊所,他们都具有资质吗?这些我们没看到的问题又该怎么去处理和防范呢?

4、  还有一个问题不知道两位有没有注意,经常会有一些江湖游医穿着医生的白大褂,走进社区、走到乡村进行寻医行骗,对于这些人我们市卫生执法监督处有没有纳入到监管范围内?

5、  其实说到这些问题,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非法行医罪”。对于非法行医罪我们还是有很多问题想和两位探讨一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就是没有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人。这点没有疑义。但是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那么,虽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尚未经注册取得医生执业证书的人是否也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而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呢?在具有集体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中行医的人员,擅自从事个体行医,是否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的主体?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超出执业地点、类别或范围行医,是否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已经获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业务的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我想这些都是我们广大市民朋友想要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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